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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暨被上訴人 張維珍

文虹葸

張慶添

洪釤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