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被上訴人 王河強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輝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被 上訴人 蔡政融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裁判案由:給付利息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