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王河強被 上訴人 蔡政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輝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