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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吳立安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被 上訴人 黃信翰訴訟代理人 蔡宗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事簡易庭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