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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3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王永安被 告 陳家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