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31號原 告 賴水章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被 告 林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7日下午2時26分宣判。惟114年7月7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8日下午2時26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