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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7號原 告 丁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振益被 告 林坤進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吳俊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交通)案件,經原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 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零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柒佰參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64,45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㈡陳述:

⒈民國113 年2 月12日上午10時36分許,被告駕駛車牌000

-2383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麥寮鄉中山路427 巷由西向東行駛,至該巷道與新興路交岔處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上開路口右轉,適林宜樺(已和解)騎乘車牌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伊,沿新興路由北往南駛至該交岔路口,兩車發生碰撞,致伊受有右手肱骨骨折及右側橈神經麻痺等傷害。

⒉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下列損害:

⑴醫療費:145,317元。⑵看護費:416,741元。⑶醫療耗材:2,398 元。

⑷後續醫療費:100,000 元。

⑸非財產上損害:600,000 元。

⑹以上合計:1,264,456元。

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伊尚未申領。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㈡陳述:

⒈兩造在上開時地發生車禍,原告因而受有前揭傷害,伊不不爭執。

⒉兩造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均有過失。

⒊就原告請求部分:

⑴醫療費用部分,除原告因至眼科所支出之900 元部分與車禍無關,伊有爭執外,其餘部分不爭執。

⑵看護支出部分,原告在慈恩護理之家及台西居家長照機

構所支出之費用合計142,341 元,伊不爭執,其餘部分原告應提出支出證明。

⑶醫療耗材及將來醫療費用部分在100,000 元範圍內伊不爭執。

⑷原告請求非財產損害部分60萬元過高。

⑸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有無領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若

有應予扣抵?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右手肱骨骨折及右側橈神經麻痺等

傷害。㈡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曾支出醫療費用144,417 元、看護費用142,341 元。

㈢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曾支出醫療耗材及將來所需醫療費用合

計100,000 元。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㈠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額?㈡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原告是否與有過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查,兩造在原告所述之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事故,原告因而受有右手肱骨骨折及右側橈神經麻痺等傷害,要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對其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 條第1 項)。其次,被害人之身體、健康為他人所不法侵害,其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而慰藉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同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項)。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事故受傷,精神、肉體均感痛苦不

堪,為此請求被告支付其慰藉金60萬元。而被告對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傷,致受有非有財產上損害乙節,雖不爭執,但以原告所請求之金額要屬過高云云為辯。本院斟酌原告係00年0 月生,小學學歷,其名下有老舊汽車1 部,別無其他財產;另被告則為00年0 月生,碩士學歷,在金融機構任職,名下有不動產、老舊車輛,及股票等資產各情,要警訊筆錄個人資料表可參,及本院依職權由稅務電子閘門所調閱之兩造所得及財產調件明細表等在卷(見卷尾證物袋)可稽。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藉金,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30萬元為當。

⒉綜上,原告因本件車禍致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額共

為686,758 元【計算式:144,417 (醫療費)+142,341(看護費)+100,000(將來醫療支出等)+300,000(精神慰撫金)=686,758 】。

㈢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前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3 項),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75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其次,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2 款)。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同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經查,本件車禍事故肇事點為雲林縣麥寮鄉新興路(南北向)與中山路427 巷道(東西向)交岔處(近麥寮海豐橋北端)等各情,此有警局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㈠等在卷【見本院114 年度交簡字第41號刑事卷中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1130014885號)警卷第31-35頁】可稽。而在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前,被告駕車由中山路427 巷道向東至上開交岔處右轉,而原告所搭乘之機車則沿新興路向南直行,雙方在上開交岔路口處進而發生碰撞等各情,亦有上揭警局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見上揭案號警卷第31-57頁)可參。綜上各情可知,本件車禍乃係被告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與原告搭乘之機車違反同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所共同肇致;且被告為肇事主因,至原告所搭乘之機車則為肇事次因,此亦有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函附之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 份在卷【見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1號刑事卷中之偵查卷(即雲林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9605號卷)第24-26頁】可考。本院綜合上開各情,審酌本件車禍事故之兩造肇事情節,認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應負3 成肇責,至被告則應負7 成之過失責任為度。基上,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之前揭損害額,經減輕被告賠償責任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480,731 元(計算式:

686,758 × 70% ≒480,731,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而為本院所准許之金額,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加計遲延利息,核符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㈤從而,原告以其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損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賠付其480,731 元,及自114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因本件為屬於就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而適用上開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以本院就本件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乃依上開規定及同法第392 條第1 項規定,酌定原告供相當擔保金額准為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其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而依同條第2 項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徵收裁判費,且本件於審理過程,亦無其他費用支出,是本件既無訴訟費用支出,故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達成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