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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52號原 告 廖威竹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被 告 洪靖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五時。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3日下午5時宣判。惟114年8月13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14日下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