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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65號反 訴原告即 被 告 蔡茉莉反 訴被告即 原 告 郭李桂霞訴訟代理人 郭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98,952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反訴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亦受有傷害得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查原告與反訴原告雖均本於同一件車禍事故而為請求,惟該反訴所依據之法律關係乃反訴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本訴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之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有礙於本件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