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訴訟代理人 林添豪 魏至平被 告 天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君訴訟代理人 張宏奕被 告 林錫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