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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繼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國一律師即洪武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洪武男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武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繼字第3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武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3月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業已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有無積欠應納之稅捐、申報遺產稅、代繳牌照稅、製作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收受強制執行文書及陳報債權計算書等。今因被繼承人之債務人侯宗(已殁)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4,000元拍定,聲請人具狀參與分配,並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提出債權計算書,為此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土地登記謄本、聲請人出具書狀影本、使用牌照稅收據、遺產清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113年度繼字第30號、114年度家催宇第20號卷宗核對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情,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及金融債務2筆尚未處理完畢,可見本件遺產之數量及其管理並非複雜。從而,本院參酌聲請人為執業律師、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拍定價額,及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0,000元。至聲請人若因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支出及代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核銷),或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怡附表:

一. 遺產種類:抵押債權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擔保債權總金額 抵押權人 拍定價額 0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387.88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2分之1 侯宗之繼承人侯銘欽、侯志賢、林素女 60萬元 洪武男 (第3順位) 1,064,000元 0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979.0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分之1 70萬元 同上 (第1順位) 二. 遺產種類:汽車 編號 車牌號碼 出廠年月 廠牌名稱 牌照狀態 禁動原因 車主名稱 備註 0 WP-1446 77年12月 CITROEN 逾檢註銷 車主死亡 洪武男 自用小客車 0 WH-3218 82年3月 福特六和 0 HF-8346 81年10月 福特六和 0 E4-4169 80年1月 福特六和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