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25號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傳周代 理 人 阮亮碩關 係 人 陳建宏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宗仁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建宏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楊宗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路00號、於民國91年8月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楊宗仁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宗仁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楊宗仁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宗仁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楊宗仁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1年8月1日死亡,其於生前即84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尚未清償,惟其死亡時除其配偶楊李翠華向鈞院為限定繼承外,其餘法定繼承人均已向鈞院為拋棄繼承,嗣後,楊李翠華死亡,楊李翠華之法定繼承人亦均向鈞院為拋棄繼承,致被繼承人楊宗仁之遺產為無人繼承狀態,現為期合法順利處分被繼承人楊宗仁名下所遺之遺產,以清償債務,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楊宗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雲院宜家馨決97繼字第496號函覆、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1年度繼字第338號民事裁定、91年度繼字第373號、101年度繼字第698號、97年度繼字第449號、97年度繼字第496號拋棄繼承案卷核閱無訛,復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表在卷可參,足證被繼承人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為被繼承人楊宗仁選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四、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本院徵詢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地政士陳建宏表示同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地政士證書影本在卷可按,本院審酌關係人陳建宏現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定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陳建宏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