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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繼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29號聲 請 人 曾郁文即被繼承人吳榮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榮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12,025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榮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榮富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吳榮富所遺如附表編號1、3所示遺產,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6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經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由第三人買受,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及擔任遺產管理人支出之費用參與分配,爰依法向本院提出聲請酌定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5,025元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家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5月30日公示催告公告及家事庭通知、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14年3月19日函文、公示催告登報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費用,尚無不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5筆不動產,其中編號1、3所示土地經拍賣後之拍定金額分別為117,200元、45,020元,共計為162,220元,遺產內容尚稱單純,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管理期間約1年1月,然所進行之事項並非複雜,包括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領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聲請公示催告及參與強制執行案件等,復斟酌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0,000元。又聲請人主張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已代墊費用3,025元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墊付費用之收據為憑,惟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元,本院已於113年度家催字第23號裁定中敘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自無庸於本件裁定中重複計算,是扣除上開程序費用1,000元後,酌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榮富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12,025元(計算式:10,000+2,025=12,025)。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雅怡附表編號 財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86 500/1986 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04 500/1804 3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03 1/20 4 雲林縣○○鄉○○村○○○000號房屋 30.4 1/5 5 雲林縣○○鄉○○村○○○000號房屋 45.2 1/5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