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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繼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21號聲 請 人 黃健國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村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村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繼字第59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村治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楊村治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業經本院進行拍賣程序,並經通知拍定在案,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2月12日雲院

仕113司執戊字第36105號通知、本院104年度繼字第59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期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等件影本為證,復有本院案件索引卡-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楊村治之遺產管理人後,已

已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含依法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配合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10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長達9年,且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拍定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400元(被繼承人之持分為2分之1)等情,暨考量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務代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其擔任被繼承人楊村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5,000元為適當。

四、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楊村治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管理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附表: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07 全部 1,916,800元 備註:所有權人楊村治、楊東慶持分各2分之1。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