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59號聲 請 人 胡忠義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王永豪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永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繼字第14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永豪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業經共有人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855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在案,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及已代墊費用1,180元、支出之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另關於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依據,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216、407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查該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參酌上述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再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法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就不准許之部分,毋庸另為駁回之諭知,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有提出本院110年度繼字第14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4年6月18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48552號通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本院113年度虎簡字第87號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雲林○○○○○○○○戶政規費收據、雲林縣政府地政規費收據等件影本可供證明,足信屬實。而前述情事,聲請人係因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然有所依據。又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編制遺產清冊、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參與本院113年度虎簡字第8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程序、參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55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程序等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長達4年4月餘,另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在案,拍定金額為1,900,000元,被繼承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3分之1可受分配金額為633,333元(計算式:1,900,000元×1/3=63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參諸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之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被繼承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遺產之價額僅為38,239元(計算式:55.38㎡×5,800元/㎡580/4872=38,2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遺產之價額僅為8,307元(計算式:88.9㎡×5,800元/㎡29/1800=8,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價額均非高,是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合計為679,879元等等情形,是本院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並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繁簡程度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等一切情狀,認其擔任被繼承人王永豪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5,000元為適當。
四、末按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王永豪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上述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它已代墊之公示催告聲請費用、申請相關文件規費等,以及後續支出之代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備註 (受分配金額:新臺幣)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42.97 1/3 1,900,000元 (以權利範圍「全部」拍賣)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55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拍定,被繼承人可受分配金額為633,333元。 編號 財產標示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 (113年) 備註 (價額:新臺幣) 2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5.38 580/4872 5,800元 38,239元。 3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8.90 29/1800 5,800元 8,3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