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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繼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61號聲 請 人 翁嘉鴻相 對 人 林威廷法定代理人 宋曉雅相 對 人 宋曉雅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林義賓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義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