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信宗相 對 人 林黃彩萍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為相對人林黃彩萍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對相對人林黃彩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雲林縣○○市○○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相對人林黃彩萍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相對人林黃彩萍之生死者,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林黃彩萍之子,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1日離家後,即未歸返,相對人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前開報明期間,自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而本院依職權函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確認有無尋獲相對人之情形,據該局函覆稱至今尚未尋獲,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4年12月18日雲警六防字第1140036304號函暨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在監押資料、健保就診紀錄、電信門號申辦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等,亦查無95年3月1日之後可得知相對人行蹤之相關資料,綜上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