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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7號聲 請 人 蔡鍀賢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蔡武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0號之3)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蔡武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下:失蹤人蔡武雄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罹有失智症,經法院以111年度輔宣字第14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即失蹤人之子為輔助人。失蹤人於111年7月12日上午獨自離家,經多方尋找未果,於同日下午2時17分許,向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埒內派出所請求協尋及列為失蹤人口,至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埒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輔助宣告卷宗核閱無誤,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二親等關聯資料、入出境資料、法院前案紀錄及健保投保、就診紀錄結果,失蹤人無出境或在監在押紀錄,亦無健保投保及就診紀錄,有失踨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院前案錄表、健保WebIR投保紀錄查詢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4年7月22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145030145號函附保險對象門診、住院申報紀錄明細表在卷可參;再者,於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內,未見有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亦無尋獲失踨人之情形,有本院家事紀錄科進行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5年2月11日雲警虎防字第1150003032號函及所附失踨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參。是綜合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是本件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於111年7月12日失蹤時已85歲,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且經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既於111年7月12日失蹤,計至114年7月12日止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