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監宣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4號聲 請 人 張永村關 係 人 吳惠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吳惠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A04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A03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第1098條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前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0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A03之監護人。於辦理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上,因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致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聲請選任關係人吳惠仙為受監護宣告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之戶籍謄本、關係人吳惠仙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已開具完成並陳報本院等情,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而兩造同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繼承人,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顯與受監護宣告人有利害衝突,揆諸前揭規定,不得代理,自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㈡本件被繼承人於114年5月28日死亡,除其三女張素玉於繼承

開始前死亡,六女許淑茹出養而無繼承權外,其餘繼承人分別為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張素女、張素月、張素雲、張珠芬,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其應繼分各為6分之1,此有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張素女、張素月、張素雲、張珠芬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被繼承人所遺土地與房屋由聲請人單獨繼承,而被繼承人所遺郵局、農會存款及保單均由受監護宣告人單獨取得,核相對人所分得遺產價值為6,172,113元,高於其應繼分比例,客觀上對受監護宣告人似無不利。又關係人吳惠仙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姪女,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其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此有關係人吳惠仙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是本件如由關係人吳惠仙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從而,就受監護宣告人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吳惠仙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1條第1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復為成年人之監護所準用。基此,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及特別代理人即關係人吳惠仙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件時,應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維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倘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人時,應負賠償之責,特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附表一:

編號 遺產 項目 土地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持分 1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23.00 全 A011/1 2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85.00 全 A011/1 3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231.00 3827/23100 A013827/23100 4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2,098.00 1822/6294 A011822/6294 5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2,284.00 全 A011/1 6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2,308.11 全 A011/1 7 建物 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街0巷000號 128.00 全 A011/1附表二:

編號 遺產所在 存款金額(新臺幣)或數量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持分 1 土庫馬光郵局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332,502 A031/1 2 土庫鎮農會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388,209 A031/1 3 土庫馬光郵局定期存款(號碼:00000000) 1,000,000 A031/1 4 土庫馬光郵局定期存款(號碼:00000000) 840,741 A031/1 5 土庫馬光郵局定期存款(號碼:00000000) 700,039 A031/1 6 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00000000 1,181,448 A031/1 7 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0000000000 619,560 A031/1 8 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0000000000 380,408 A031/1 9 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0000000000 394,448 A031/1 10 全福101終身0000000000 334,758 A03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