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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82號聲 請 人 黃少鹏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黃王淑萱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延展3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王淑萱(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22日死亡。因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尚未收集齊全,故須延後申報,無法於民法第1156條第1 項所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爰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