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債 權 人 郭峻誠債 務 人 蔡金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查票號SCAB0000000之支票,未附退票理由單,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迄未補正,是債權人既未提示系爭支票,則不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此部分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