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28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允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第509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目前已行蹤不明且經雇主報案協尋,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4年12月18日移署資字第1140175351號函附卷可查,堪認債務人現已因住所不明,而須公示送達,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主張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