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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雅芳即中東歐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中東歐敦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東歐敦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貴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以114年5月26日司司1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清算完結,為此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等件,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檢附相關資料聲報清算完結,本院曾於114年7月4日以雲院仕民福114年度司司18字第1149006969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意見,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於114年7月14日以中區國稅北港營所字第1140951015號函,函示「中東歐敦有限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尚未核定,且114年度清算尚未辦理申報,清算人職務未了,請暫緩清算完結之核備等語」,則聲請人尚未了結中東歐敦有限公司之稅務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又經本院於114年8月18日再度以雲院仕民福114年度司司18字第1149008820號函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就中東歐敦有限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表示意見後,該分局於114年10月8日以中區國稅北港營所字第1140951447號函表示清算尚未核定,清算人職務未了,請本院暫緩核備,顯然聲請人尚未了結中東歐敦有限公司之稅務。綜上,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配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清算核定程序,俟稅務核定之現務了結後,再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備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