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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冠碩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展期至114年11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惟因出售公司之機器設備一事,原有意願購買之買方,至目前仍未回覆購買時間,為使公司儘快完成清算作業,擬先由股東先行購買設備後再轉售,因距清算完結日不足月,尚無法於114年5月27日向國稅局完成清算申報作業,擬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報公司清算人暨清算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等卷宗審查無訛,依上開規定,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4年5月28日起展期至114年11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