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鍾博文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展期至115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清算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惟因聲請人新任清算人,為使充裕時間處理清算事務,擬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前任清算人陳冠碩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等卷宗審查無訛,復依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聲請公司清算人事件,即新任清算人鍾博文向本院陳報,依上開規定,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4年11月28日起展期至115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