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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3號聲 請 人 陳重熊即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14年5月1日就任,前經陳報並經鈞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1號准予備查在案,應於同年11月1日止完結清算,惟因華陀科技藥品有限公司尚有國稅局稅款尚未結清,陳報人即清算人現於美國且於同年10月底後始能回國跟國稅局處理稅款,清算人始能製作相關財務報表及分配表,並完成所有清算事務,擬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3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訛,復依清算人陳報之長年美國工作之證明文件,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中區國稅徵資字0000000000號函示應完納稅捐後,再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等,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係114年5月1日就任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即114年10月31日止清算完結,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4年10月31日起展期至115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