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楊尚修即上穩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