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士庭即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貴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以114年3月19日司司6字第114900263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為此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證明文件、股東同意書及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等件,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檢附相關資料聲報清算完結,本院曾於114年5月2日以雲院仕民福114年度司司8字第1149004294號函准予備查,並通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縣稅務局等,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於114年5月12日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1140301816號函,函示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尚有未核定情事,請求本院撤銷消算完結准予備查處分,俟查核完竣通報清算人完稅後再行核准,本院遂於114年5月20日裁定撤銷前揭准予備查函在案。是聲請人尚未了結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稅務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又經本院於114年7月9日再度以雲院仕民福114年度司司8字第1149007119號函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就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表示意見後,該分局於114年7月25日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尚有應行查核事項,請本院暫緩核備,顯然聲請人尚未了結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稅務。綜上,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俟稅務核定之現務了結後,再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備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