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字第119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吳修桓債 務 人 吳軍債 務 人 林家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軍祐」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