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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債 務 人 廖宜軒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林育詩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債 權 人 謝建復即青苑農產行債 權 人 李正文債 權 人 謝淑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之存款合計新臺幣20,799元,前經債務人向本院繳納,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告、送達證書及領款收據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