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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俊賢等二人間補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及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9日主張其對債務人等人之繼續執行紀錄表不慎遺失,向本院聲請補發。惟查,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等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09年司執字第11589號案件執行在案,惟其於109年5月27日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故本院並未於執行名義附加繼續執行紀錄表,無從補發。是以,債權人之聲請於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補發債權憑證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