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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4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878號債 權 人 劉正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勝傑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另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14878號執行處函命債權人依限於文到5日內繳納鑑定費用,該函並於民國114年9月10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114年10月14日114雲辦字第91號函文附卷可稽。另查,本件因債權人未具體指明欲執行車輛之具體所在位置,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第14878號執行命令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4年4月14日送達;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第14878號執行命令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114年5月15日送達,債權人均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綜合上開規定,應駁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不動產):

114年司執字014878號 財產所有人:許勝傑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六市 大潭 社口 138-107 250 全部 備考 空白。調105司執全175號。附表(動產):福特六和汽車1992 3/SH-1011。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