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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40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4078號債 權 人 黎騏瑋法定代理人 何靜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榮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聲請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因債權人未具體指明如附表所示動產車輛之所在地,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以雲院仕114司執戊字第24078號執行命令命債權人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4年7月6日送達;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6日以雲院仕114司執戊字第24078號執行命令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114年7月30日送達,債權人均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動產:福特六和(車牌:000-0000)車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