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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5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5146號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曹金龍債 務 人 楊麗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固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民法第866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如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而致抵押物之價金有所影響,該租賃契約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因屆期未受清償,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執行法院自可依法以無租賃狀態逕予執行,司法院院字第1446號解釋亦可資參照。故祗須其租賃權係發生在抵押權設定之後,且影響抵押物之售價以致抵押權無法受清償者,法院即可為除去租賃權之裁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60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債權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

嗣經本院依債權人之主張查封並拍賣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案。然,債務人於115年2月25日具狀向本院主張,其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技術分公司行動中區營運處(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簽立租賃契約,租期自106年4月1日起迄116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0,000元,有中華電信公司提出之基地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債務人之切結書為憑。嗣本院依債務人之主張,於115年4月16日第三次拍賣期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租賃關係存在將拍賣條件變更為不點交,嗣並再於115年4月24日為3個月之應買公告。然,債權人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於115年5月7日具狀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影響抵押權人之債權云云,請求除去租賃後,拍賣之云云。㈡而本件債權人係於104年2月17日設定最高限額3,600,000元

之抵押權在案,係設定於債務人租賃契約成立之前。然依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及陳報之債權,其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計算至115年10月31日止,合計亦僅有80,160元。而本件經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7日、115年6月1日聲請減價拍賣後之價格合計為3,463,000元並未影響本件債權人即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則依上開一之規定,本件債務人於抵押權設定後所成立之租賃關係,並未影響債權人債權之受償。債權人聲請除去租賃關係後拍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114年司執字013901號 財產所有人:楊麗芬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崙背鄉 西榮 497 90.94 全部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因分割增加地號:阿勸866-1~866-27、重測前:阿勸866地號 2 雲林縣 崙背鄉 西榮 511 632.09 27分之1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分割自:阿勸866地號、重測前:阿勸866-14地號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 雲林縣○○鄉○○路00○0號 住宅、地下一層、儲藏室、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 31.77 二層: 47.45 三層: 44.86 四層: 27.18 地下一層: 59.58 合計: 210.84 陽台28.11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西榮段67建號(617.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4、主要用途:守衛室、娛樂室、停車空間、車道,使用執照字號:88崙鄉營使字13號、重測前:阿勸149建號);使用執照字號:88崙鄉營使字13號、重測前:阿勸段135建號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