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9765號聲 請 人 林駿騰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976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優先承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優先承買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伊本於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書,有優先承買權存在,為此聲明優先承買云云。
二、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此為土地法第104條明文規定。
三、經查,系爭土地並無地上權登記,而依聲請人陳報之系爭土地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5條條款所示,系爭租約係出租人吳文樞與承租人林明仁就系爭土地通行利用而成立之租賃契約,與本執行案件拍賣公告所載:土地承租人需提出租地建屋契約(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證明文件始得主張優先承買,顯未相符,此有其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115年1月22日雲南地一字第1150000272號函、系爭租約影本附卷可稽。況本件聲請人非系爭租約之承租人,其主張優先承買亦於法有違。綜上所述,聲明人逕向執行法院聲明優先承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29765號 財產所有人:張新紅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南鎮 南昌 846 6 全部 175,000元 備考 所有權人張新紅。重測前:斗南302之18。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