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375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務 人 葉宝即葉惠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強制執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