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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2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705號聲 明優先承 買 人 李水利代 理 人 邱于倢上列聲明優先承買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705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優先承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優先承買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伊就如附表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於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存在,為此聲明優先承買云云。

二、按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法院就實體爭執並無審認之權,故優先承買權是否存在,若無從依外觀為形式審查判斷,即應由當事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三、經查,聲明優先承買人係系爭土地之毗鄰地即斗南鎮東仁段70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開規定,應由主張優先承買人提出毗鄰地之現耕證明,行使優先承買始符規定,惟本院已於115年3月27日、同年4月9日以雲院仕114司執申字第22705號執行命令命其提出毗鄰地現耕證明,前開執行命令並分別於115年3月31日、同年4月26日送達,惟聲明優先承買人逾期仍未提出,此有其本院送達證書、毗鄰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聲明人向執行法院聲明優先承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22705號 財產所有人:林育詳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南鎮 東仁 705-1 2529 全部 5,876,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