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5082號債 權 人 蔡建成債 務 人 林家樂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家樂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動產車輛,及查詢集保股票資料、郵局存款資料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1.不動產:新北市○○區○○段000號。
2.動產:
(1)車輛,車牌:000-0000,廠牌及出場日:國瑞2005。
(2)車輛,車牌:00-0000,廠牌及出場日:國瑞2003。
(3)車輛,車牌:000-0000,廠牌及出場日:山葉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