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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8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861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務 人 楊明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均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