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4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4831號債 權 人 楊又撰法定代理人 賴姸均

楊智任債 務 人 楊書賢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薪資及存款並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及財產、所得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彰化縣,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