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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 請 人 廖祐瑋

鍾翔皓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鍾湘卉相 對 人 廖國廷

廖偉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祐瑋、鍾翔皓與相對人廖國廷、廖偉志間因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判決確定,相對人廖偉志應補償聲請人廖祐瑋、鍾翔皓新臺幣(下同)1,604,400元;相對人廖國廷應補償聲請人廖祐瑋、鍾翔皓聲請人1,604,400元。聲請人並對相對人就上開債權於附表所示土地有抵押權存在,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迄未補償上開款項,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判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相對人於判決確定後即負給付補償金之義務,是本件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崙背鄉 港尾 614 2674.00 全部 所有權人廖國廷、廖偉志,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