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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 請 人 楊靜嵋相 對 人 李易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易璋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向第三人李彥樺借用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月1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彥樺將對相對人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楊靜嵋,亦依法完成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新東 93 1972.50 0000000分之81907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368 198.40 144分之1 003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10 346.44 48分之1 004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17 2143.96 48分之1 005 雲林縣 斗南鎮 文安 521 153.56 48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