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鍾元珧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聲 請 人 陳春榮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聲 請 人 邊泰明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聲 請 人 覺文郁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聲 請 人 徐筱菁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聲 請 人 江忠儀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聲 請 人 吳建明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聲 請 人 林慧文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聲 請 人 陳婉瑜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前列鍾元珧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陳春榮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邊泰明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覺文郁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徐筱菁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江忠儀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吳建明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林慧文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陳婉瑜即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共同代 理 人 陳芸平相 對 人 環球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環球學校財團法人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26日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環球學校財團法人於民國113年8月2日經董事會議決議解散,並經教育部核准,全體清算人向貴院聲報就任案,業已經113年11月21日雲院仕民福113年度司法11字第1139010287號函備查在案。依法應於清算人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惟因法人名下之動產與不動產尚未能在該期間前點交完畢,以及部分負債尚待釐清後始能清償,預計尚需六個月的處理時間,遂提出展延聲請,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依民法第41條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及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此可知,清算人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然並未限定清算人須於6個月之清算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展期,否則法院應不許其展期之聲請;且依其規定內容可知,於法院未准展期而清算人又未能於該6個月內清算完結時,得處清算人罰鍰;若法院准清算人展期,清算人亦應於所延展之期間內清算完結,否則仍得處以罰鍰。是以,清算人逾6個月之清算期間後始為展期之聲請,法院得處以罰鍰,惟仍得裁量准許其展期之聲請,並非逾期聲請展期即予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13年10月11日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依卷附113年8月2日董事會第十一屆第8次董事會議選任聲請人等為清算人,復有各清算人於同日簽立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陳報狀上又有各清算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暨就任日期113年9月27日,於就任清算人後均未曾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則就任日期113年9月27日就任後6個月,至114年3月26日為原定6個月之清算期間,聲請人於114年5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已逾原定清算期間,惟雖已逾6個月之清算期間始向本院聲請展期,然依前揭說明,仍非不得准許其展期之聲請。考量聲請人所陳相對人財產清冊項目,名下之動產與不動產尚未能在該期間前點交完畢,以及部分負債尚待釐清後始能清償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若聲請人再有聲請展期之必要,應於期限內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