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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周傳厚相 對 人 周亮君相 對 人 周貞亙相 對 人 周鐘敏珠相 對 人 周榮豊相 對 人 周艷秋相 對 人 周愛惠相 對 人 周映秀相 對 人 柯建富相 對 人 柯進裕相 對 人 柯兆鴻相 對 人 柯美景相 對 人 王昭賢相 對 人 王昭明相 對 人 王昭彬相 對 人 王昭芸相 對 人 林康祥相 對 人 林尚奮相 對 人 林來富相 對 人 林來春相 對 人 蔡朝忠相 對 人 蔡朝木相 對 人 蔡榮輝相 對 人 蔡月華相 對 人 蔡月勤相 對 人 蔡月鳳相 對 人 周恊泉相 對 人 周協成相 對 人 周恊發相 對 人 周吳玉美相 對 人 周鑫德相 對 人 周金穎相 對 人 周靄皚相 對 人 王招仁相 對 人 郭王招卿相 對 人 王招莉相 對 人 周春相 對 人 陳森源相 對 人 陳森朝相 對 人 陳如雪相 對 人 陳素卿相 對 人 李吳玉純相 對 人 李忠儒相 對 人 李家瑋相 對 人 李和娟相 對 人 李欣儀相 對 人 李清輝相 對 人 李昀凰相 對 人 李畇蓁相 對 人 李珮瑛相 對 人 李清來相 對 人 李麗美相 對 人 陳春逢相 對 人 彭黃素卿相 對 人 黃麗香相 對 人 黃麗雲相 對 人 黃麗枝相 對 人 詹李玉蘭相 對 人 魏啓章監 護 人 魏嘉漢相 對 人 魏麗華相 對 人 陳俊宏相 對 人 陳智榮相 對 人 吳保民相 對 人 吳詠禎相 對 人 陳素鑾相 對 人 陳素秋相 對 人 陳素玲相 對 人 陳麗文相 對 人 陳淑芬相 對 人 陳國輝相 對 人 陳惠眞相 對 人 陳惠英相 對 人 陳昱蓁相 對 人 陳銘堉相 對 人 陳月昭相 對 人 陳佑慈相 對 人 陳曉媚相 對 人 陳小芳相 對 人 黃陳金相 對 人 劉陳玉相 對 人 陳秀梅相 對 人 陳秀春相 對 人 鄭再添相 對 人 鄭國良相 對 人 鄭再得相 對 人 王淮聖相 對 人 王楷翔相 對 人 王亞梵相 對 人 王惠君相 對 人 林甲定即林周霜玉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林貴美即林周霜玉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林律羽即林周霜玉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志霖地政士即周寬厚、王招一、陳森峻、陳春長

、王進生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 林助信律師即周亮宏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 張樹枝即周福仁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顯霖即周福仁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娜妃即周福仁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永康地政士即王文珊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 周見明相 對 人 周景茂(兼周陳金蓮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景淇(兼周陳金蓮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冠宏(兼周陳金蓮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佩蓉(兼周陳金蓮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奕漳(兼周陳金蓮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素慧(兼周陳金蓮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美麗相 對 人 陳選相 對 人 周王美雲(即周加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卓儒(即周加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顯儒(即周加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李坤源(兼李明霈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李慶祥(兼李明霈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李富滿(兼李明霈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廖以佑(即鄭月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廖文毅(即鄭月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廖文莊(即鄭月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廖亞淑(即鄭月華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承宏(即周長慶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有濟(即周長慶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惠德(即周長慶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紫茶(即周長慶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周瑛珠(即周長慶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

5號民事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全案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又經聲請人提出並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等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相對人林助信律師即周亮宏之遺產管理人提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本院爰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林助信律師即周亮宏之遺產管理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

㈡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一所載,其中選任被繼承人

王文珊等7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各1000元部分及預納周亮宏之遺產管理人報酬30000元部分,因非屬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程序中支出,不得列入,應由聲請人分別向各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請求,其餘均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另相對人林助信律師即周亮宏之遺產管理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二所載,依前揭說明,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故非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是前揭進行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費用應列計之部分,金額共計為43,591元【計算式:如附表一各列入之金額相加總】,並依上開確定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三所示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聲請人周傳厚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2,000元 111.10.20繳納 戶政規費 3,990元 111.11.01繳納 戶政規費 30元 111.11.04繳納 地政規費 4,175元 112.02.06繳納 地政規費 180元 112.03.20繳納 地政規費 1,600元 112.04.12繳納 裁判費 18,206元 112.05.10繳納 戶政規費 75元 112.05.10繳納 選任王文珊遺產管理人聲請費 1,000元 剔除 選任王招一遺產管理人聲請費 1,000元 剔除 選任王進生遺產管理人聲請費 1,000元 剔除 選任周寬厚遺產管理人聲請費 1,000元 剔除 選任周亮宏遺產管理人聲請費 1,000元 剔除 選任陳森峻遺產管理人聲請費 1,000元 剔除 選任陳春長遺產管理人聲請費 1,000元 剔除 戶政規費 75元 112.08.24繳納 戶政規費 30元 112.08.25繳納 預納周亮宏之遺產管理人報酬 30,000元 剔除 地政規費 13,155元 112.11.01繳納 戶政規費 75元 112.11.15繳納 共列計 43,591元附表二(相對人林助信律師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送達答辯狀(一)郵務費費 56元 112.12.01繳納剔除 送達答辯狀(二)郵務費費 56元 113.02.17繳納剔除 送達答辯狀(三)郵務費費 28元 113.05.08繳納剔除 共列計 0元附表三編號 登記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即應給付聲請人周傳厚之金額) 備註 1 周龍記(歿) 54分之5 (由右列之人公同共有) (由右列之人連帶負擔) 4,036元 繼承人: 周亮君、周貞亙、周鐘敏珠、周榮豊、周艷秋、周愛惠、周映秀、柯建富、柯進裕、被告柯兆鴻、柯美景、王昭賢、王昭明、王昭彬、王昭芸、林康祥、林尚奮、林來富、林來春、蔡朝忠、蔡朝木、蔡榮輝、蔡月華、蔡月勤、蔡月鳳、周恊泉、周協成、周恊發、周吳玉美、周鑫德、周金穎、周靄皚、王招仁、郭王招卿、周永康地政士即王文珊之遺產管理人、王招莉、周春、陳森源、陳森朝、陳如雪、陳素卿、李吳玉純、李忠儒、李家瑋、李和娟、李欣儀、李清輝、李昀凰、李畇蓁、李珮瑛、李清來、李麗美、陳春逢、彭黃素卿、黃麗香、黃麗雲、黃麗枝、詹李玉蘭、魏啓章、魏麗華、陳俊宏、陳智榮、吳保民、吳詠禎、陳素鑾、陳素秋、陳素玲、陳麗文、陳淑芬、陳國輝、陳惠眞、陳惠英、陳昱蓁、陳銘堉、陳月昭、陳佑慈、陳曉媚、陳小芳、黃陳金、劉陳玉、陳秀梅、陳秀春、鄭再添、鄭國良、鄭再得、王淮聖、王楷翔、王亞梵、王惠君、林甲定、林貴美、林律羽、周志霖地政士即周寬厚、王招一、陳森峻、陳春長、王進生之遺產管理人、林助信律師即周亮宏之遺產管理人、張樹枝、周顯霖、周娜妃、周王美雲、周卓儒、周顯儒、李坤源、李慶祥、陳李富滿、廖以佑、廖文毅、廖文莊、廖亞淑 2 周長慶(歿) 54分之12 (由右列之人連帶負擔)9,687元 繼承人:周承宏、周有濟、周惠德、周紫茶、周瑛珠 3 周傳厚 162分之19 5,113元 4 陳選 162分之3 807元 5 周見明 162分之14 3,767元 6 吳美麗 54分之17 13,723元 7 周景茂 27分之1 1,614元 8 周景淇 27分之1 1,614元 9 周冠宏 81分之1 538元 10 周佩蓉 81分之1 538元 11 周奕漳 81分之1 538元 12 周素慧 27分之1 1,614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