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廖國民聲 請 人 李緞聲 請 人 廖國良(即廖國欽之遺產管理人)聲 請 人 廖國良聲 請 人 李應昇聲 請 人 李應德聲 請 人 李秀紋聲 請 人 李秀君聲 請 人 廖彩環前列廖國民、李緞、廖國良(即廖國欽之遺產管理人)、廖國良、李應昇、李應德、李秀紋、李秀君、廖彩環共同聲 請 人 廖英助相 對 人 李修豪即温雪霞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李恒即温雪霞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李嶸即温雪霞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司聲字第176號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債權人温雪霞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廖珠賓之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由本院以77年度全字第21號裁定供擔保新臺幣67,000元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77年度民執全字第19號強制執行假扣押原債務人廖珠賓之財產在案。因原債權人温雪霞及原債務人廖珠賓均已死亡,聲請人等為原債務人廖珠賓之繼承人,相對人等為原債權人温雪霞之繼承人,經查詢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另本件相對人如已起訴或已查知其被繼承人温雪霞前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相關資料並聲明異議,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