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聲 請 人 沈仲威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就本件對支付命令異議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