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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莊閔嘉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清風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相 對 人 蔡世忠相 對 人 蔡邱良快相 對 人 蔡世德相 對 人 王陳來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清風之遺產管理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清風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清風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