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高榮彬即高清水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秀玲、蘇秀美、蘇宗欽、蘇秀蘭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