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吳蔾珠
李武陽李武桑李佳桂李佳容李文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炳泉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