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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輔宣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輔宣字第3號聲 請 人 周家專相 對 人 周家菁關 係 人 張鴻裕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鴻裕(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周家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周茂舜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周家菁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之規定,於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家菁前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15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指定聲請人周家專為輔助人。因兩造之父即被繼承人周茂舜死亡,兩造同為繼承人,未辦理遺產分割,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周家菁與聲請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聲請選任關係人張鴻裕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查核屬實。而兩造同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繼承人,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顯與相對人有利害衝突,揆諸前揭規定,不得代理,自有為受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㈡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配偶

劉玉珠、子女即聲請人、相對人、周家華、周家佳,依民法第1141、1144條規定,其應繼分各為5分之1,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聲請人、相對人、劉玉珠、周家華、周家佳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與115年4月28日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核相對人所分得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92,844元,並未低於其法定應繼分價值,客觀上對相對人並無不利。又關係人張鴻裕為相對人之姊夫,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其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此有關係人張鴻裕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是本件如由關係人張鴻裕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對相對人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從而,就相對人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關係人張鴻裕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1規定復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所準用。基此,相對人之輔助人即聲請人周家專及特別代理人即關係人張鴻裕於辦理被繼承人周茂舜遺產繼承分割事件時,應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維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周家菁之權益,倘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周家菁時,應負賠償之責,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土地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繼承人姓名及分割取得之應有部分比例 1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72.24 1/4 周家專1/4 2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67.14 全 周家專1/2 周家菁1/2 3 土地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59.78 全 周家專1/1附表二: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所在 金額(新臺幣)或數量 繼承人姓名及取得之應有部分比例 1 存款 虎尾郵局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43,779元 周家菁1/1 2 存款 虎尾農會存款00000000000000 5,860元 周家菁1/1 3 其他 普通重型機車MMV-3036 100,000元 周家菁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裁判日期:2026-06-15